(2015)惠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庄志勇与陈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志勇,陈俊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庄志勇,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被告陈俊义,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志勇诉被告陈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庄志勇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琼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