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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庄志勇与陈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志勇,陈俊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庄志勇,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被告陈俊义,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志勇诉被告陈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庄志勇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琼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