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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石家庄博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华,石家庄博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华。被申请人石家庄博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兆通镇凌透村。法定代表人刘曼君,执行董事。王国华申请执行石家庄博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一终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博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博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博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款681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