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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寿全,花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军委托代理人朱金年。被告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亚春。委托代理人徐晓莉。被告李寿全。被告花建武。委托代理人赵卫青。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建设公司)与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威建设公司)、李寿全、花建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4年04月29日作出的(2013)淮法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李寿全、花建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3523.9元并承担银行利息(工程款123523.9元的银行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70元(原告已预交2770元),公告费560元,由李寿全、花建武负担。因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威建设公司)、李寿全、花建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8月24日立案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寿全、花建武目前下落不明,江苏炎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威建设公司)、李寿全、花建武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询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程序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法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