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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强与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237-1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马强与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光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劳仲案字(2013)500号裁决,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910.98元、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马强办理2000年3月15日至2007年4月17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被执行人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马强办理2007年4月18日至2010年5月及2013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办理2007年4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申请人马强承担劳动者应缴纳部分),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2910.1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马强,对剩余8角案款及陕劳仲案字(2013)500号裁决书第二、三项表示放弃,执行费594元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