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桂林高级技工学校、李仁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桂林高级技工学校;李仁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星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李仁彬,男,汉族,1951年10月20日生,住所地:桂林市。 被告:桂林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桂林七星区五里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成 委托代理人:胡运雄,桂林高级技工学校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唐小明,桂林高级技工学校教师。 原告李仁彬与被告桂林高级技工学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仁彬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阳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