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311高 峰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311号罪犯高峰,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一年,籍贯吉林省磐石市,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高峰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韶 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 金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