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田明星与招河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明星,招河龙,钟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明星,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河龙,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审被告:钟婷,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田明星因与被上诉人招河龙、原审被告钟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明,上诉人田明星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明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明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