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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唐见奎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见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29号罪犯唐见奎,男,1939年12月2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2003)长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见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被告人唐见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6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将其由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唐见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该犯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06年4月至2014年3月31日一直保外就医。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见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见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