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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涛诉被告孙继燕、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涛,孙继燕,陈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张正涛。被告:孙继燕。被告:陈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涛诉被告孙继燕、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正涛负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