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胡湘鸣与王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湘鸣,王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胡湘鸣,男,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县林业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彦明,男,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05)铜棋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铜棋民初字第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