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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7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7439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晓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