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719,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高要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辩护人吴达良,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小兵。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乔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吴达良��曾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某在位于小湘镇联星村委会大湘口村自己经营的小卖部内,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香港六合彩”彩票,累计接受“香港六合彩”投注金额约人民币13万元,非法赚取“六合彩”返点获利合计约人民币1万元多。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时,扣押被告人吴某持有的手机三台、笔记本四本、生肖特码表二张、生肖排码表三张、单据三十七张,后将上述扣押物品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三台、笔记本四本、生肖特码表二张、生肖排码表三张、单据三十七张,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话通话记录,说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张某、何某、刘某的证言,��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法,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属实,提出对被告人吴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为更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对于随案移送的手机三台、属于被告人的作案通讯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于笔记本四本、生肖特码表二张、生肖排码表三张、单据三十七张,属于被告人犯罪的罪证,依法予以没收,存���备查。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三台、予以没收;笔记本四本、生肖特码表二张、生肖排码表三张、单据三十七张,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陆祉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