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1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超与周孝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超;周孝乾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奉执民字第1359-2号 申请执行人周超,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周孝乾,住奉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135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通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孝乾名下的浙B×××××号宝马牌汽车一辆【发动机号:04I353】。经拍卖,竞买人曹吉(身份证号码:××)以1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孝乾名下的浙B×××××号宝马牌汽车一辆【发动机号:04I353】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吉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曹吉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曹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晶 审判员 蒋伟琦 审判员 宣小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