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甦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甦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罗国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甦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甦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