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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骆世兵与马荣富、崔国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世兵,马荣富,崔国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骆世兵,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马荣富,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崔国发,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骆世兵与被告马荣富、崔国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梅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