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滨商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凯意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凯意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83号原告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业集中区富民创业园(皮弄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甜恬,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市凯意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澄杨路538号。法定代表人曹卞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凯意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江阴市一达管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