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邱孝章与郑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孝章,郑远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将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邱孝章(将乐县斌斌电器水暖经营部业主),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陈孝辉,男,��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郑远清,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邱孝章诉被告郑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孝章的委托代理人陈孝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远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孝章诉称,被告郑远清自2010年12月15日起陆续在原告邱孝章开办的将乐县斌斌电器水暖经营部赊账购买水电配件等材料。每次赊账时,被告郑远清都在原告邱孝章开具有销售清单上签名以确认水电材料款的品名、数量及金额等。截至2010年12月20日止,被告郑远清赊账购买水电配件材料款共计2924元,该款经原告邱孝章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远清支付水电配件材料款2924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远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至20日止,被告郑远清共计六次到原告邱孝章经营的将乐县斌斌电器水暖经营部购买水电配件等材料,但每次购买均未支付货款,由被告郑远清在原告邱孝章提供了写明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销售清单上签名确认。六份销售清单所记载的货款为2924元,因被告郑远清未予以支付,尚欠原告邱孝章货款292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邱孝章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六份销售清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与原告邱孝章在法庭上的陈述相互印证,被告郑远清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本院对原告邱孝章提供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通过本案的证据分析,可以看出原告邱孝章与被告郑远清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郑远清取得了相应的水电配件材料,就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郑远清尚欠原告邱孝章货款292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邱孝章要求被告郑远清支付货款2924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郑远清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显属于违约,故被告郑远清在支付货款的同时应支付从起诉之日2014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郑远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远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孝章货款人民币2924元。二、被告郑远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孝章所欠货款2924元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郑远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远清负担(此款由原告邱孝章先行垫付,被告郑远清可将该款直接付给原告邱孝章或在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越人民陪审员 吴生才人民陪审员 潘金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正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