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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与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守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彪,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路1779号。法定代表人:周义。被告: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排石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孔祥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2221.50元由原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苓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