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二终字第60号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39岁,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被收监执行刑罚。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楚彦飞、丁金歌,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撤回上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2014)中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艳春代理审判员 李传芳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理炳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