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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文东,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工人。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文东,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2月23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婚后,被告有婚外情,夫妻已经没有感情,已经分居,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感情没有了是不可能的,原、被告始终联系,原告在外面看病也都是被告出的钱。被告患有强直性脊柱炎,被告始终在经济上帮助原告。被告有婚外情是事实,但是被原告发现之后没有再联系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2月23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更应当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婚姻是否美满,关键是要靠婚姻中的双方精心经营和用心呵护。婚姻的幸福是经营出来的,就像做生意一样的费心经营。婚姻需要沟通,婚姻需要经营,婚姻需要包容。被告李某作为丈夫有责任撑起一个家,爱护妻子王某。被告李某对感情的不忠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珍贵的感情,应当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在以后的生活中用实际行动来感化原告,重新树立起在这个家的地位,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原、被告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但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男女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异,遇到矛盾应当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之间要多考虑对方、多谅解,要站在高处看问题,要负责任地让家庭其他成员争取过上幸福的生活。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互不猜忌,互相体贴,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夏巍书 记 员 张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