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万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学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学言,男,1955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万寨行政村万寨村。2004年11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学言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囯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学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被告人万学言与扶沟县包屯镇居民杨某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2013年农历正月至11月,被告人万学言以给杨某某的丈夫“办理驾驶证”和自己“办厂”、“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杨某某现金103700元用于个人占有并予以支配。2014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退还给杨某某赃款20500元。2、2014年2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扶沟县城关镇居民张某某,以帮忙办理张某某嫂子李某某家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和其朋友急用钱为名,先后骗取张某某46200元现金和一条软包中华烟。3、2014年2、3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扶沟县城郊乡居民孙某,以给孙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骗取孙某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条软包中华烟,价值1900元。4、2014年4月份,被告人万学言以给扶沟县白潭镇居民杨某甲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名,骗取杨某甲现金2000元。5、2013年1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太康县杨庙乡居民卢某某,并通过卢某某认识了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居民程某,后以给卢某某办理养殖户补助款、给程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先后骗取卢某某、程某现金16000元、35000元。6、2014年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太康县城关镇居民陈某某,以给陈某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3000元。7、2014年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在太康闲士乐洗浴中心附近,与太康县独塘乡居民焦某某搭讪,后以给焦某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共骗取焦某某现金6200元。被告人万学言共骗取他人现金21.4万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学言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万学言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犯罪不表示异议。其通过网上聊天与上述被害人相识属实,辩称骗取杨某某共94000元,已还她20500元。骗取张某某15000元,还有600元的中华烟钱。我与孙某见过几次面,没有骗取过她任何财物。骗取杨某甲2000元。骗取卢某某15000元和500元的烟钱,已给她3000元。骗取程某15000元。骗取陈某某3000元。骗取焦某某2000元。以认罪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2年,被告人万学言与与扶沟县包屯镇居民杨某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2013年2、3月份,被告人万学言以给其丈夫“办理驾驶证”和自己“办厂”、“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现金共94000元用于个人占有并予以支配。2014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退还赃款20500元。2、2014年2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扶沟县城关镇居民张某某,以帮忙为其嫂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和其朋友急用钱为名,先后骗取张某某15000元和一条软包中华烟钱600元。3、2014年4月份,被告人万学言以给扶沟县白潭镇居民杨某甲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名,骗取杨某甲现金2000元。4、2013年1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太康县杨庙乡居民卢某某,并通过卢某某认识了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居民程某,后以给卢某某办理养殖户补助款为由骗取15000元及一条烟钱500元。给程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骗取程某现金15000元。5、2014年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太康县城关镇居民陈某某,以给陈某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3000元。6、2014年1月份,被告人万学言在太康闲士乐洗浴中心附近,与太康县独塘乡居民焦某某搭讪,后以给焦某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为由,共骗取焦某某现金2000元。被告人万学言共骗取他人现金147100元,已退还赃款20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被告人万学言供述,我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我和杨某某是在网上认识的,2013年阴历正月,杨某某问我能不能办驾驶证,我说需要准备4000元钱。过有一二十天,杨某某交给我4000元钱。后来我说还要2000元,杨某某又给我2000元钱。2013年3月份,我说要在太康常营办制衣厂需要钱,向她借40000元,有2、3天,杨某某给我44000元,我给她打了个50000元的借条,其中包括以前帮她丈夫办驾驶证的6000元。过有几天我给杨打电话说厂里要进货急需用钱,让她再借给我30000元。当天杨某某给我30000元,我给她打了个30000元的借条。过有几天,我给杨某某打电话说没有钱了,杨某某通过转账往我的银行卡里转了5000元钱。之后我还借了杨某某几次钱,前后一共借杨某某94000元。我没能力办驾驶证,以给杨某某丈夫办驾驶证为名,想借她的钱花。我给杨某某说在常营镇办制衣厂是骗杨某某的,目的是想让杨某某把钱借给我。我谎称在银行贷款,是想让杨某某相信我在银行贷款是还她的钱。今年3月份我还杨某某500元钱,这个月的7号和9号分别还杨某某10000元钱,现在总共还她20500元。我通过QQ认识了扶沟县的张某某、孙某、杨某甲。我以买车的名义向张某某借了15000元,以急用钱向杨某甲借钱2000元。我通过QQ认识了太康县的卢某某、程某、陈某某,我说认识太康县财政局的人,可以帮忙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和养殖户补贴款。我以手中急用钱为由向卢某某、程某各借了15000元,已还卢某某3000元。以急用钱的名义向陈某某借钱3000元。在路还认识了太康县的焦某某,也向她借钱2000元。(二)被害人陈述①、杨某某陈述,2013年正月,万学言说可以办驾驶证,给俺丈夫办驾驶证需要4000元,我把4000元给他,后来他又给我要2000元。2013年3月13日,万学言说他办的制衣厂搬迁需要钱,让我借给他44000元,当天下午我取了44000元交给了万学言,他给我打个50000的借条。后来他又打电话说进货没钱,让我再借给他30000,我又借给他30000元钱,万学言给我打的有借条。他共还我20500元。②、张某某陈述,2014年2月份,我通过QQ与自称“白某某”的聊天。他说韭园一个养猪场的老板跑了,他要以我的名义来揽下养猪场补助这件事,让我先给他15000元让他跑这件事,事成后给我4万元,我答应了给他15000元。后他让我买一条软中华烟,在水利局门口我把烟交给他了。③、杨某甲陈述,2014年4月份,我通过二姐认识一个自称是扶沟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的人叫李某某。我二姐让我给他2000元现金可以给我办危房改造补助,我当时把2000元现金给他了,后来我去财政局问,根本就没有叫李某某的人。④、卢某某陈述,2013年11月份,我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一个叫赵某的人,他说是太康县财政局会计。他请我吃饭,我把我的朋友程某也叫去了。吃饭时他说他可以办理养殖专业户补助,还有危房改造补助,花1万元就办成了。我给他1万元现金。2013年腊月二十几号,我又给他5000元。过了几天又给他一条中华烟。⑤、程某陈述,我被通过卢某某认识的一个叫赵某的人骗了,他自称在太康县财政局工作,可以帮助我办理房屋补贴,让我先给他3000元给领导买烟,我取了3000元给他了。后来他又打电话说还得12000元,我在农行把12000元给他。⑥、陈某某陈述,2014年1月份,我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一个陌生男子,该男子对我说他是太康县财政局的,以给我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为名骗我3000元钱。⑦、焦某某陈述,2014年1月份一天,我和丈夫在太康县洗浴中心门口等车的时候,一个男子让我丈夫到车上聊。这个男子自称是太康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管着发放危房改造款和低保款,可以帮我们办理。到快过年的时候,那男子打电话说要给领导送礼,骗了我2000元。(三)证人证言①、杨杨某乙证言,证明其听杨某某说借给万学言钱的基本事实。②、刘某某证言,万学言平时在家一直种地,没有和别人合伙做过生意,家里也没办厂子。他不认识办证的人,也不可能给别人办驾驶证。我家里没有贷款,也没有外欠账。③、万某甲证言,万学言一直在家干农活,他什么生意也没做过,他也没合伙给别人办厂。他根本办不来驾驶证,我家没贷过款。④、赵某证言,太康县财政局就我自己叫赵某,我没有替别人办过养殖补助和危房改造补助。我不认识程某和卢惠君。(四)书证:①、户籍信息,证明万学言出生于1955年3月3日。②、周口市公安局证明,经查被害人杨某某的丈夫未在我支队考试中心办理驾驶证受理业务。③、万学言在中国建设银行办卡,卡号是,6227001464540144755④、借条,证明2013年4月28日,万学言写借杨某某叁万元的借条。2013年12月9日,万学言写借杨某某玖万肆仟元的借条。⑤、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万学言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1月6日被扶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⑥、辨认笔录,经上述被害人辨认,诈骗自己的人就是被告人万学言。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程序来源合法,依法应予以确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学言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03700元、骗取张某某46200元、骗取张枫戒指一枚和烟一条、骗取卢某某16000元、骗取程某35000元、骗取焦某某6200元。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及上述被害人在金融机构的存取款信息予以证明。上述被骗数额,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不予供认,存取款信息只能证明被害人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取款后交予被告人万学言的事实。对此诈骗数额,不应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学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学言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03700元、骗取张某某46200元、骗取张枫戒指一枚和烟一条、骗取卢某某16000元、骗取程某35000元、骗取焦某某6200元。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及上述被害人在金融机构的存取款信息予以证明。经查,上述被骗数额,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不予供认,存取款信息只能证明被害人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取款后交予被告人万学言的事实。对此诈骗数额,不应认定。被告人万学言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学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阙茂永审判员 娄本升陪审员 李 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