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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中美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中美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投资人:赵水林。委托代理人:马国卫,该店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店员工。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动漫)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中美百货店(以下简称中美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315580.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2015年2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迪动漫的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中美百货店的委托代理人马国卫、王平到庭参加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迪动漫诉称:奥迪动漫是名称为“玩具(魔法棒581101)”、专利号为zl200730315580.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7年10月24日申请,并于2008年12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产品由于设计新颖,深受消费者的喜爱。经奥迪动漫调查发现,中美百货店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给奥迪动漫带来严重损失。为此,奥迪动漫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美百货店: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zl200730315580.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奥迪动漫经济损失2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奥迪动漫撤回诉讼请求1中“在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内容。被告中美百货店辩称:1.中美百货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来源于佛山市某玩具购销部;2.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并未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3.被诉侵权产品是制造商根据自己的专利进行生产的,未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中,奥迪动漫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奥迪动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拟证明主体资格;2.中美百货店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主体资格;3.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拟证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专利权的稳定性;4.(2013)粤广海珠第29060号公证书,拟证明中美百货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中美百货店对奥迪动漫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中美百货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诉讼中,中美百货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图片,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来源于佛山市某玩具购销部;2.收据和进货单,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来源于佛山市某玩具购销部;3.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佛山市某玩具购销部是真实存在的市场主体;4.zl201330209581.6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拟证明中美百货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制造商依据自有专利进行生产的。奥迪动漫对中美百货店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3、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由于奥迪动漫提交的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中美百货店提交的证据1、2、3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至于是否能够证明中美百货店主张的证明内容,本院将在下文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中美百货店提交的证据4的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奥迪动漫系名称为“玩具(魔法棒581101)”、专利号为zl200730315580.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日,该专利至今有效。本专利为玩具魔法棒,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部为蝴蝶状的设计,上端有一对向中间弯曲的触须,中间有一个被心形装饰线条围绕的心形,四角各有一个较小的心形装饰物;中部有心形设计,左右两侧各有一条向外延伸再向内弯曲的装饰线,类似两只向内弯曲的手;下部为圆柱形的手柄,手柄上部有两条平行的横向装饰线,中部有三组尖部两两相对的心形装饰物,下部有一条横向的装饰线,底部向两边弯曲,呈裙裾状。(如下图)主视图后视图立体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2013年8月29日,奥迪动漫的委托代理人张飞鹏来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存院路的“某某百货中美店”二层,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名称为“超级魔仙”的玩具一件,并当场取得了编号为no6175273并盖有“佛山市中美购物广场收银专用章”的收据一张。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员林进生和公证人员袁某雯现场监督了上述取证过程,对“盈福百货中美店”外观及现场进行了拍摄,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3)粤广海珠第29060号公证书。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为玩具魔法棒,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部为蝴蝶状的设计,上端有一对向两侧弯曲的触须,中间有一个被心形装饰线条围绕的心形,心形左右两侧各有四个均匀分布的较小的心形图案,四角各有一个较小的心形装饰物;中部有心形设计,左右两侧分布着一对张开的翅膀;下部为圆柱形的手柄,手柄上部有两条平行的横向装饰线,中部有三个心形装饰物,下部有一条横向的装饰线,底部向两边弯曲,呈裙裾状。(如下图)庭审中,中美百货店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所销售,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查明,中美百货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赵水林,经营场所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内,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酒、卷烟、化妆品、服装、鞋、首饰、家用电器、手机、玩具、文具、水果、鲜肉、光鸡(鸭)、鱼类、冷冻品、蔬菜;柜台出租。又查明,奥迪动漫为购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支出25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奥迪动漫申请的名称为“玩具(魔法棒581101)”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现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保护。由于中美百货店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确系由其所销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中美百货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三、中美百货店的行为若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方式的民事责任。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侵权与否的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同时,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近似性对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对,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均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部为蝴蝶状的设计,中间有一个被心形装饰线条围绕的心形,四角各有一个较小的心形装饰物;中部有心形设计;下部为圆柱形的手柄,手柄上有装饰物,下部有一条横向的装饰线,底部向两边弯曲,呈裙裾状。不同之处在于:授权外观设计的上部的上端有一对向中间弯曲的触须,中间心形图案的左右两侧没有图案,被诉侵权设计的上部的上端有一对向两侧弯曲的触须,中间心形图案两侧各有四个均匀分布的较小的心形图案;授权外观设计的中部左右两侧各有一条向外延伸再向内弯曲的装饰线,类似两只向内弯曲的手,被诉侵权设计的中部左右两侧分布着一对张开的翅膀;授权外观设计的手柄中部有三组两两相对的心形装饰物,被诉侵权设计的手柄中部有三个心形装饰物。虽然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存在上述细微差异,但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被诉侵权设计的上述细微差别并不足以影响两者的相似性,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美百货店认为,侵权设计是制造者根据自有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生产的,因此不存在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因中美百货店提交的zl201330209581.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无论侵权设计是否与该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近似,均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判定。二、中美百货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中美百货店认为,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佛山市某玩具购销部”,且侵权产品上标注有明确的生产厂家,故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因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中美百货店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抬头为“佛山市某玩具行”、编号分别为no.0000102、no.0005680的进货单两张,以及编号为no.073785并加盖有“佛山市某玩具购销部”印章的收据一张。本院认为,中美百货店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进货单上没有佛山市某玩具购销部的印章;其次,虽然编号为no.0000102的进货单上记载的价款与收据上记载的价款一致,但中美百货店并未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该笔交易真实存在;再次,收据上记载的货品名称为“玩具”,与两张进货单上记载的“1465棒”不同,亦与奥迪动漫在公证时取得的收据上记载的侵权产品名称“超级魔仙”不同,且中美百货店既未提交证据证明三者为同一产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1465棒”的外观与本案侵权产品“超级魔仙”的外观相同。综上,中美百货店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三、中美百货店是否构成侵权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美百货店擅自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似的同类产品,其行为构成对奥迪动漫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奥迪动漫据此诉请中美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本院予以支持。奥迪动漫主张中美百货店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因奥迪动漫在本案中未提供其因中美百货店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也未提供中美百货店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本案中也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本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中美百货店的侵权时间、侵权行为性质以及奥迪动漫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中美百货店的赔偿金额为1万元。对超出上述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中美百货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玩具(魔法棒581101)”、专利号为zl200730315580.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玩具魔法棒;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中美百货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中美百货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勉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