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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龚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龚南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西路津辉花园E栋,组织机构代码67613221-4。负责人:易仕云,行长。委托代理人:牟友培,系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邦忠,系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龚南敏,女,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被告龚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31元,减半收取为3315.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