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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国英申请执行贵州富山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58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英,贵州富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8号申请人李国英,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生,住贵阳市。被执行人贵州富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马墓村。法定代表人曾山帝,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李国英申请执行贵州富山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