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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许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建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93号罪犯许建军。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1月2日作出(2001)桂市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以(2001)桂刑复字第6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对许建军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04年7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3月22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11月、2010年2月、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三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许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建军在服刑期间,2013年8月受禁闭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报道员。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9.6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