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少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少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原告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其委托代理人陆志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女,长女周婧辰,次子周浩然。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共同生活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吵闹,自2006年开始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被告父母也一味偏袒被告,导致原告身心备受折磨。2012年次子出生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无奈原告只能将其交于原告父母抚养,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14年2月至4月被告又多次殴打原告,4月2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并将原告拖至厨房释放煤气,原告强行逃离后在外居住至今。2014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了起诉,但之后被告又多次威胁原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周婧辰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周浩然由原告抚养。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0日生长女周婧辰,2012年1月3日生次子周浩然。双方婚前关系一般,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吵闹经常发生争执,被告多次殴打原告,2014年4月14日,太仓市公安局曾向被告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紧张。现长女周婧辰由被告在抚养,次子周浩然由原告在抚养。2014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7日撤回了起诉,但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好转,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处理表、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太仓市公安局家庭暴力告诫书、本院(2014)太少民初字第0153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中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矛盾,故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双方子女抚养问题,本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及现在子女的抚养状况,确定长女周婧辰由被告抚养,次子周浩然由原告抚养。现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周婧辰(2006年4月20日出生)由被告周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止;原、被告婚生子周浩然(2012年1月3日出生)由原告袁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