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胡海军与段胜贤、李国兵、周成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军,段胜贤,李国兵,周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军。被执行人段胜贤。被执行人李国兵。被执行人周成德。本院在执行胡海军与段胜贤、李国兵、周成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国兵已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段胜贤、周成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