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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胡海军与段胜贤、李国兵、周成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军,段胜贤,李国兵,周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军。被执行人段胜贤。被执行人李国兵。被执行人周成德。本院在执行胡海军与段胜贤、李国兵、周成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国兵已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段胜贤、周成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