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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巴州长岭燃气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巴州长岭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801行审12号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库尔勒市圣果路巴州质监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吐尔逊.巴克,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铭剑、王辉,该局科员。被申请人巴州长岭燃气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巴州轮台县314国道63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孙陵江。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执行(巴)质技监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案卷材料,对该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巴)质技监罚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2015年3月12日,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轮台县拉依苏工业园区的巴州长岭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充气站卸车位停放两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运输车。两车罐体处的气相液相阀门通过该装卸位的卸车台由软管相连,气相液相阀门均打开,正在进行移动式压力容器间相互装卸(充装),充装时两车均未接地。该公司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汽车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经查证,巴州长岭燃气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该公司外购液化石油气,组织人员进行以压力差相互装卸(充装),完成向移动式压力容器间卸气。装充前后均未按照规定实施装充检查、记录。液化石油气的购买价为3100元/吨,销售价3200元/吨,尚未售出。巴州长岭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停止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充装行为);2、予以取缔;3、处罚款:柒拾万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巴)质技监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按照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据此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巴)质技监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 凤审判员 唐赛良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