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覃某甲与覃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覃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覃某甲,女,汉族,1950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委托代理人罗泽华,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佩君,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覃某乙,女,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甲诉被告覃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覃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甲撤回对被告覃某乙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覃某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甲撤回对被告覃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8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覃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林国灿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人民陪审员 凡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闰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