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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安乾与郓城县博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乾,郓城县博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239号原告:陈安乾(曾用名陈乾),农民。被告:郓城县博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潘渡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刁秀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乾与被告郓城县博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乾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安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陈安乾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