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申保林与武瑞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保林,武瑞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申保林,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武瑞锋,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保林与被告武瑞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保林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保林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瑞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