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小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58号罪犯刘小冬。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共计二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刘小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2分。该犯已于2011年5月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刘小冬的身份与柳城县公安局沙埔派出所提供的刘小冬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号:××)一致。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冬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仍能继续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