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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格劳瑞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佳峰彩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格劳瑞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建,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佳峰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佳峰,经理。被执行人潍坊金鑫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修林,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明威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忠,经理。被执行人傅建。被执行人房现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格劳瑞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佳峰彩印有限公司、潍坊金鑫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潍坊明威经贸有限公司、傅建、房现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奎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