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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与被告尚某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尚某军,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尚某某,女,1966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昌图县某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军,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王某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尚某军第三人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紫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