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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高正淳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高正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90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正淳,自由职业,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正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绍越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高正淳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高正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高正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正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高正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被告人高正淳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