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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井武与刘洪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武,刘洪昆,刘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刘井武,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洪昆,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刘春海,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井武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井武与被执行人刘洪昆,刘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井武与被执行人刘洪昆,刘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彬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盖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