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杜春丽与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杜春丽。被告邓丽华,嘉陵区地税局职工。现去向住址不明。原告杜春丽诉被告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6立案受理后,因邓丽华已离开单位去向、住址不明,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其单位负责人介绍,邓丽华早已离婚,本人已请病假好几个月了,请假条也是托人代交到局里,所里已无法联系到本人等。法庭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托其单位转交也一直无法送达到,致审理程序无法进行。鉴此,原告即表示愿撤回本次诉讼,待找得到邓丽华本人时再另行主张权利,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杜春丽负担。审判员 何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