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宗强与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孙宗强,男,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宗强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生活费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9日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3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应得补偿款,将基本生活费6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36号仲裁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费6000.00元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