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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金保与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保,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保。被执行人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怀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保与被执行人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金保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承德市双桥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双人劳仲案字(2012)第91号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承德市双桥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双人劳仲案字(2012)第91号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军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仝西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