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惠州市蓝桥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富汇实业有限公司、司徒贤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蓝桥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富汇实业有限公司,司徒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蓝桥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富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徒贤。被执行人司徒贤,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蓝桥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富汇实业有限公司、司徒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富汇实业有限公司、司徒贤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蓝桥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2046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3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富汇实业有限公司、司徒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应犀审判员 李惠冰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根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