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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某仁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00070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仁,男。2011年10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葫芦岛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2月1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某勤,辽宁大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仁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某民、丛某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仁及其辩护人徐某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仁通过其朋友吴某宁与被害人相识,并谎称能安排到铁路部门工作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李某猛为给其当兵复员的儿子李某安排工作,于2009年4月13日在兴城市烟草局办公楼下将事先双方协商好的用于安排工作的15万元交给吴某宁,吴某宁给李某猛打了收条,吴某宁拿到钱后,到葫芦岛市政府附近将钱交给安某仁,同时安某仁给吴某宁打了一张收条,此款被安某仁挥霍。2011年10月,被害人黄某君得知吴某宁可以托人安排子女在铁路部门上班的消息后,将此事告诉了张某兰,张某兰也想为儿子李某鑫安排工作,吴某宁提出给子女先办当兵手续后办安置卡,转业后分配到铁路部门工作,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安某仁从街面小广告处购买了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卡等手续,然后交给了吴某宁,吴某宁将上述手续交给张某兰和黄某君,二人信以为真,被害人张某兰通过吴某宁先后分两次共交给安某仁13万元,被害人黄某君为给其女儿徐某霖安排工作通过吴某宁打电话联系到安某仁后亲自将15万元交给安某仁。2012年5月,黄某君和张某兰见一直没有消息,就到有关部门去了解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事情,认为此事有诈,于是多次找吴某宁和安某仁追要办事款,安某仁于案发前退回张某兰79000元,退回黄某君135000元。综上被告人安某仁共骗取三被害人216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安某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害人李某猛、张某兰、黄某君的证实,亦有证人吴某宁、张某颖、石某芳的证人证言及收条,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卡、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载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仁诈骗数额43万元有异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安某仁在案发前主动退回被害人214000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案发前已经退回的诈骗款项应予以扣除,报告人安某仁实际诈骗款项为216000元。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退回赃款,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缴纳部分罚金,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安某仁多次诈骗,又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16000元。(已缴纳30000元,余款18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本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陈福利陪审员  梁树华陪审员  息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刑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