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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姚元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