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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秀亮与朱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秀亮;朱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0552号原告刘秀亮,男,1961年3月6日出生。被告朱迪,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亮与被告朱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亮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亮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千一百七十元,由原告刘秀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