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关于高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高某某,女,生于1986年4月18日。关于高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陇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高某某给付程某某孩子抚养费40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付清。高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400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且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