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10-03

案件名称

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与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商初字第1559号 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一号公路原狮子山砖瓦厂院内。 负责人吴谊农。 委托代理人孔伟。 委托代理人邓惠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新尧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路61号。 负责人何伟。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海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