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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终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榕刑终字第87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3年6月7日由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12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龙弟,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陈某甲父亲。辩护人刘惠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欣、代理检察员倪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龙弟、刘惠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5月11日13时许,被害人陈某寅召集被害人陈某丑等多人并联系钩机强行拆除被告人陈某甲一方位于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朝阳路天主教堂附近的旧石制房屋,遭到被告人陈某甲及其亲属的反对并阻止。接警后派出所民警也到场协调。但被害人陈某寅等人仍强行进行拆除,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冲突中被告人陈某甲打伤被害人陈某丑的鼻部,被害人陈某寅等人也上前殴打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见状逃离,被害人陈某寅、陈某丑等人在后追赶,双方还互扔砖头。被害人陈某寅追上被告人陈某甲欲用砖头砸时被民警制止,被告人陈某甲则用砖头砸伤被害人陈某寅头面部后逃离。经长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丑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陈某寅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丑、陈某寅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潘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戴某、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高某、蒋某、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伤情照片、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CT检查报告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侦查人员出具的出警经过、户籍证明、上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投案经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害人陈某寅确实实施了危害他人财产的不法侵害,但该不法侵害在打架发生前因民警介入、村干部到场调解已不可能继续进行。李某、陈某丙虽与陈某己发生拉扯行为但行为轻微,不可能发生危害人身权益的后果。在此情况下,陈某甲主动上前与李某、陈某己拉扯,引发后续冲突,足见被告人陈某甲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并非出于防卫目的,故辩护人所作被告人陈某甲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虽在案发后有自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伤害他人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被害人陈某寅、陈某丑等人未经允许强行拆除他人房屋,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可相应减少被告人陈某甲的罪责。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诉人陈某甲提出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当时虽然有挥舞双手,但是并不清楚是否有打到他人;其当时是为了阻止他人侵害而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综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陈龙弟提出辩护意见:在民警介入无效,陈某寅一方仍要继续非法侵害其房屋,并围攻上诉人陈某甲的情况下,陈某甲才被迫动手,并且没有持械。陈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刘惠发提出辩护意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陈某甲有持械,陈某寅一方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在案证据矛盾,不足以采信;上诉人陈某甲是为了阻止陈某寅一方对房屋非法拆除及围攻而不得以出手自卫,属于正当防卫。综上,依法应认定上诉人陈某甲无罪。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一、原判查明的事实未认定上诉人陈某甲持械故意伤害,该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二、上诉人陈某甲打伤被害人陈某丑鼻子的犯罪事实清楚;三、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提请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对上诉人陈某甲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13时许,陈某寅召集陈某丑等多人并联系挖掘机欲强行拆除被告人陈某甲一方位于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朝阳路天主教堂附近的旧石制房屋,遭到陈某甲及其亲属陈某戊、陈某己、陈某丁等人的反对并阻止。民警接警后到场协调,但陈某寅等人仍欲强行进行拆除。陈某己挡在挖掘机前,李某、陈某丙上前与陈某己争吵,并发生拉扯。陈某甲便上前帮助陈某己,陈某丑、陈某寅等人随即上前,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甲打伤陈某丑的鼻部后从现场逃离。陈某寅一方则上前追打陈某甲。在陈某寅追上陈某甲,并欲用砖头砸对方时被民警制止,陈某甲则用砖头砸伤陈某寅头面部后逃离。经长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丑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陈某寅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陈某寅是他大哥。2011年5月11日14时许,陈某寅让他帮忙拆除家前废弃的房子,他就来到了现场。他与陈某寅、陈国新等人清理完“宝旺”废弃房子中的木材及垃圾后,就让钩机和铲车开始拆房子。陈龙弟的老婆陈某戊及儿子陈某甲先后来到现场阻止,陈某甲同时用手机不停拍照,他们都不予理会。不久,陈依堂的女儿陈某己也来到现场,反对他们拆房子,并与他老婆李某发生争吵。李某就去叫了陈依堂的弟弟陈某庚来到现场。陈某庚向陈某己表示陈依堂已经同意拆掉房子,但陈某己不相信。李某就去推了陈某己一下,陈某己后来就让开了。当钩机快拆到陈依堂家房子时,李某及他嫂子陈某丙就过去要将陈某己拉开,这时陈某甲就直接挡在陈某己前面,并与李某发生推搡。他见李某的头部被陈某甲打了一拳,就与几个兄弟冲上去要打陈某甲。接着陈某戊及她侄子陈某丁也加入打架。在扭打过程中,他的鼻子被陈某甲手持一副铁护套打了一下,感到非常疼,但也管不了那么多,就想也要打对方。当时打架的现场非常混乱,李某、陈某丙和陈某戊扭在一起,他们几兄弟和陈某甲、陈某丁扭打在一起。后来看见陈某甲拿了砖头,他们这边也有人拿了砖头,双方扭打在一起。后来陈某甲、陈某丁往江田二部方向跑了,他和陈某寅等人一起追赶。他们见对方两人朝他们扔砖头,他们也拿砖头扔对方。他们追上陈某甲后,陈某寅用左手抓住陈龙弟的衣领,想用手中的砖头去打对方,但是后来没有砸到,自己的头部反而被对方砸了,陈某甲就乘机跑了。之后他们拿着铁管到处找对方,但是没有找到,就到陈龙弟的家敲了铁门一棍。经照片辨认,陈某丑辨认出上诉人陈某甲就是将其鼻子打伤的人。2、被害人陈某寅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家面前有四间废弃的房子,因为平时经常有人将垃圾倒在里面,污染很严重,于是他就想把房子拆掉。2009年时,他与陈建明等人找到陈龙弟,陈龙弟称如果陈依堂、陈宝旺同意拆除,那他也同意。他又找到陈宝旺,陈宝旺同意将两间废弃的房子拆除。后来陈某庚也答应他去做陈依堂思想工作。2011年5月11日14时许,他找来钩机和铲车准备将家门口的几间旧房子拆掉,并叫了几个兄弟来帮忙。后来陈某己及陈龙弟的老婆等人出来阻挠。接着陈某庚也有到现场劝说陈某己,但是陈某己说没有她允许就不许拆。他听后很火就叫钩机继续拆。当拆到陈依堂家旧房子时,陈某己直接挡在钩机前,陈某丙及李某过去想把陈某己拉开,这时陈某甲突然过来挡在陈某己的前面,并和李某、陈某丙发生推扯。后来陈某丑过去了,他也过去了。就这样,双方发生了扭打。他看见陈某甲手持一个黑色工具朝陈某丑的鼻子打了一下,陈某丑突然就捂住鼻子。接着陈某甲及陈某丁就跑了,他和陈某丑等人一起追。在追赶过程中,他看到对方朝他们扔砖头,他也捡起砖头,边追赶边扔对方。他追上陈某甲,用左手抓住陈某甲衣领,准备用砖头去砸时被人拦住了,陈某甲乘机挣脱并用砖头砸了他的头,然后跑掉了。他一气之下就带着兄弟们回家拿了铁管去找对方,但没有找到。陈某丑就用铁管去砸陈龙弟家的门,然后就回家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1年5月11日的证言,证明她是陈某丑的妻子。2011年5月11日13时30分许,她接到嫂子陈某丙的电话,称她们这边的人在拆房子时与人发生争吵,于是她就赶到了现场。当时铲车正在拆几间废旧的房子,陈某戊挡在铲车前,阻止铲车去拆陈某戊的那一间房子。她们这边的人就与对方理论,说陈龙弟也已经同意了。但是陈某戊称陈龙弟并不同意,坚决阻止拆除。陈某寅称其他几家都已经同意了,拆房子是为拓宽道路,并愿意补偿5000元。但陈某戊依然不同意并叫了儿子陈某甲过来。陈某寅也急了,就叫铲车直接拆。后来陈某甲、陈某己以及陈某丁都来了。陈某己说他们是强拆,她和陈某丙就和陈某己理论并争吵起来。陈某甲不断拿手机拍照,后来与陈某丁干脆坐在砖墙上。当时她们与陈某戊、陈某己发生了肢体接触,双方推来推去。其间,陈某甲过来打了她的额头。陈某丑及他的几个兄弟见了就赶紧过来推陈某甲。突然陈某丑叫了声“对方有工具”就捂着鼻子蹲下去。陈某丑的兄弟们捡了砖头准备打架,陈某甲及陈某丁见状就跑了,陈某丑的兄弟们在后面追。追赶中,双方互相扔砖头。她、陈某丙则与陈某戊、陈某己纠缠在一起。后来她看见陈某寅的额头流着血,陈某甲等人则已经跑了。他们就送陈某丑、陈某寅去医院治疗。陈某乙、陈国新等人还拿着镀锌管去找对方,但没找到。经照片辨认,李某辨认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2011年6月11日的证言,证明她老公陈某丑捂着鼻子蹲在地上时。陈某甲站在陈某丑面前,陈某丁站在陈某甲身后。她看见陈某甲手上有拿着一个黑色的东西,但不知道是什么。事后听陈某丑说是戴在手上带着铁的东西。4、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陈某乙的妻子。陈某寅、陈某丑、陈某乙等人在陈某寅家门前的马路上准备将路边的几间旧房子拆除以修马路。陈某戊挡在铲车前面,阻止拆除陈某戊那一间的房子。于是,她们这边的人就与对方理论,但对方就是不同意。陈某寅也急了,就直接叫铲车去拆房子。后来陈某甲、陈某己、陈某丁也过来了。陈某己一到现场就大吵起来,称没有经过同意就强拆房子,并站在挖机前面。陈某甲、陈某丁则坐在砖墙上阻止挖机拆房。她、李某就与陈某戊、陈某己不断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她们两个人都有去拉陈某己。这时陈某甲与陈某丁就冲了过来动手想打她和李某,李某肩膀被陈某甲打了一下后坐到在地上。接着,陈某寅、陈国新、陈某丑等人就冲上去和陈某甲、陈某丁扭打起来。当时场面很乱,她没看清楚具体情况。接着,陈某甲、陈某丁往小学方向跑,陈某寅、陈国新、陈某丑等人拿着砖头在后面追,双方还相互扔砖头。等陈某寅、陈国新、陈某丑等人走回来时,她才看见陈某寅的头部流着血,陈某丑的鼻子流着血。后来,陈某乙、陈某寅、陈某丑等人拿着镀锌管去找对方,但没找到。经照片辨认,陈某丙辨认出陈某甲、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陈某寅是他大哥。2011年5月11日14时许,他和陈某寅、陈某丑兄弟几人请挖机清理陈某寅门前马路边的破旧屋子。准备拆除的房子有四间,他们是从靠近陈某寅房子的那头开始拆的,而陈龙弟的房子是在远离陈某寅房子那侧。还没拆到陈龙弟家的房子时,陈某戊和陈某己就出来阻止,并和他弟媳李某等人吵了起来,后来陈某甲、陈某丁也陆续来到现场,陈某甲就用手机对着他们拍照,他们让陈某甲不要再拍了,但陈某甲接着还在拍。后来他见拖拉机上的垃圾装满了,就去镇政府后面空地倒垃圾。等他回来时发现陈某寅的头上流着血,经询问后才知道是被陈某甲打得,他就和陈某丑等人一起去追陈某甲,但没能追到。6、证人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陈某寅的老婆。因为陈龙弟、陈依堂、陈宝旺家的几间废弃石头房长期无人居住,平时经常有村民把垃圾倒在里面,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生活,于是他们家人就决定去拆除废弃的石头房。她们家人找了很多人去找陈宝旺、陈依堂、陈龙弟,陈宝旺已经同意拆除了,但是陈依堂、陈龙弟没有同意。2011年5月11日13时30分许,陈某乙叫了一部钩机拆除她们家门口附近的那几间废弃石头房。钩机从陈宝旺家废弃房子开始拆除,当拆至陈依堂家废弃房子时,陈某己挡在钩机前不让继续拆。李某、陈某丙就弯腰去拉扯陈某己,陈某甲就挡在陈某己前,然后动手打李某,将李某按倒在地上。陈某丑见状就想去打陈某甲,这时陈某丁也冲上去打陈某丑和李某等人。陈某甲右手上带着像戒指一样的护套,抬头突然朝陈某丑的鼻子上打了一拳。接着陈某丑就叫了一声“对方手里有工具”。陈某寅就上去劝架。陈某甲、陈某丁两人就往江田二部小学方向逃跑,陈某寅、陈某丑在后面追。她看见陈某寅被对方的一人用砖头砸中头部,流了很多血。经照片辨认,潘某辨认出陈某甲、陈某戊、陈某己、陈某丁。7、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1年5月11日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1日中午,陈某乙请他帮忙修路,14时许他和驾驶员蒋某开着挖掘机到达工地现场,并开始用挖掘机清理垃圾。不久陈某己就拦在挖掘机前,陈某乙的老婆陈某丙和李某就上前去劝陈某己,并与陈某己发生拉扯。接着两名男青年上前也与陈某丙、李某发生拉扯。陈某丑就上前去劝,但一上前就被两名男青年打到鼻子,并倒在地上,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两名青年男子打完陈某丑就往江田二部小学方向跑。这时陈某乙从外面开拖拉机回来,见状就和陈某寅一起去追,其间双方还用砖头互相砸。另一边几个妇女还拉扯在一起。陈某寅追上并抓住一名青年男子的后衣领,被抓住的青年男子就捡了块砖头砸了陈某寅的头部,陈某寅的头就流血了,然后两名青年男子就跑走了。2011年7月8日的证言,证明他当时看到陈某丙、李某与陈某己发生争吵,接着陈某丙、李某就准备动手去打陈某己。还有一名妇女在旁边拉。陈某己一方有两名约20周岁的男青年上前和陈某丙、李某发生拉扯。后来陈某乙、陈某丑、陈某寅以及两名男子见状也都冲了上去,双方就用拳头朝对方的身体打来打去。陈某丑突然被其中一名男青年打到鼻子并倒在地上,然后打架的双方就互相扭打在一起,场面非法混乱。双方都有人拿砖头,民警也有在现场劝架。后来陈某寅抓住其中一名年青人,并捡起地上的砖块准备去打对方,但是被民警拦住了。那名年青人从地上起来后,捡起地上的砖块转身朝陈某寅头上砸了一下,沿着江田小学方向跑了。陈某寅满头是血站在那里。经照片辨认,高某辨认出陈某寅、陈某乙、陈某丑、陈某己、陈某丙、李某。8、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1日14时许,高某让他开挖掘机到江田中心小学附近拆几间旧房子。现场是一排房子共有四间,中间还有棵树,有人让他从外往里拆,后来又有人让他从里往外拆。当时最外面那间房子的一侧墙壁已经被拆掉一部分,他又开着挖掘机从最里面的房子拆起。他拆到第三间(即陈依堂家房子)时,一名戴眼镜的女子挡在挖掘机前不让拆,他怕碰伤对方就将挖掘机的前斗部分往旁边移动。后来有两名妇女和一名男子上去和那名戴眼镜的女子理论,后来人越来越多,双方发生了争吵并打了起来,双方手中都没有拿东西,都是拿拳头朝对方打去。接着有人往江田中心小学方向跑去,三四名男子在后面追。不久,他看见陈某寅满头是血站在马路中间。9、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11日13时30分,她发现陈某乙、陈某丑、陈国清等人在拆她家在路边的旧房子围墙。她上前质问,陈某乙称是陈某寅让拆的就不理她了,继续指挥工人拆墙。接着陈某乙就打电话叫钩车来拆了。她回家叫来儿子陈某甲,陈某甲用手机拍下对方拆房子的照片。不久,钩车到场开始拆墙。因为被拆房子中有她丈夫的侄女陈某己家的,陈某己闻讯也来制止对方。过了一会儿,她侄子陈某丁也来帮忙阻止。陈某乙、陈国新、陈某丑等人跑到陈某甲前说了一些威胁的话,还想抢走手机。她赶紧把陈某甲推开到一边去。陈某丙和李某则跑到陈某己面前想打陈某己,可是被陈某己退后了一步,具体打没打到她没看见。这时钩机又开始拆墙,她、陈某甲、陈某丁都站在旧房子前拦着,而陈某乙一方则威胁说今天一定要把墙拆了,谁阻止就打谁。陈某乙、陈某丑、陈某寅、陈国清等人围着陈某甲打。她想上前劝架,但被陈某丙、李某拦住,并遭到陈某丙、李某、陈某乙殴打。她看见陈某甲被打倒在地。民警上前劝解时,陈某甲、陈某丁乘机往江田二部小学方向跑去,对方则在后面追,双方还互相扔砖头。陈某甲跑了几十米就被陈某寅追上,并被推倒在地。当她走过去时,看见陈某寅捂着头往回走,头部还在流血,而陈某甲已经跑走。接着陈某寅等人还拿了镀锌管去追,但没有追到。经照片辨认,陈某戊辨认出陈某寅、陈某乙、陈某丑、陈国新、李某、陈某丙。10、证人陈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11日13时左右,她在长乐接到五婶陈某戊电话通知说,陈某寅等人要强拆她们的旧房子,她就交待陈某戊用手机拍照,并电话通知堂哥陈某辛,然后自己也赶回江田。14时左右,她一赶到现场就先拍了几张照片。当时挖掘机正清理“陈宝旺”家的地,她就站在自家旧房子前,李某过来将她拉到边上,陈某寅跟她说已经和她三叔说好了,她三叔三婶也来劝她。她认为她父亲没同意拆就继续站在旧房子前。挖掘机准备清理她家地时,她就站到挖掘机前拦着。陈某丙和李某都走过来,李某上前来要用手打她,她住后退了一下。陈某丙捡了石头要打她,被她四婶拦住了。陈某甲见状就赶紧站在她前面,并拉她出去。陈某丑随后走了过来,和李某用手一起打陈某甲,陈某甲连忙用手挡。陈某乙、陈某寅、陈国新等人也过来打陈某甲。当时,陈某甲的表弟也在场,就和陈某甲一起还手。她在陈某甲身后,具体打的情况她没看清楚。不一会,陈某甲两人打不过对方,就往江田二部小学方向跑。陈某丙和李某则跟陈某戊在互相拉扯,陈某戊被陈某丙、李某抓着头发,头部被砸了几下。陈某乙、陈某寅等人拿着砖块去追赶陈某甲两人,双方在追赶中还互相扔砖头。不一会儿,陈某甲就被陈某寅追上,陈某寅想用砖头去打陈某甲时,被民警拦住了,陈某甲乘机就跑了。经照片辨认,陈某己辨认出陈国新、陈某丑、陈某乙、陈某寅、李某、陈某丙11、证人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11日14时许,他去表哥陈某甲家玩时,途中看见姑姑陈某戊、陈某甲以及陈某甲的堂姐陈某己和别人争吵,边上还停着一部钩机。经了解是对方想以5000元钱买下他姑姑家旧房子的那块地,但是陈某戊等人不同意。当时一个年约40岁的男子说,不管收不收钱都要拆掉房子,并让钩机拆除陈某己家的旧房子。陈某己就站在自家房屋前拦着,并与李某、陈某丙发生争执,李某上前推拉陈某己,后双方拉扯起来。陈某甲见了跑上去与李某、陈某丙相互用手抓着手臂衣服拉扯。李某和陈某丑就用拳头打陈某甲的肩膀和胸部,陈某甲用手挡了几下,接着好几个人冲上去打陈某甲他们,他就冲上去帮忙,双方用拳头相互扭打。他和陈某甲见打不过对方,就往江田二部小学方向跑去。对方三四个人追他们,还拿着砖头扔他们,他和陈某甲也向对方扔砖头。陈某甲后来被陈某寅追上,对方准备用砖头打陈某甲时被民警拦住,陈某甲就乘机跑了。他们两人躲到天池山上。经照片辨认,陈某丁辨认出陈某丑、陈某寅、陈某丙、李某。12、证人陈某庚的证言,证明他是陈依堂、陈龙弟的兄弟。2011年5月11日14时许,陈某丑的老婆李某到他家找他,说他侄女陈某己在外面阻止拆房子,她准备要打陈某己。他赶紧走出门,看见陈某己站在房子边,不让陈某寅等人拆。而李某、陈某丑、陈某寅等人要强拆。他过去骂陈某己,并说陈某己的父亲陈依堂已经同意拆了,但陈某己不信,还是和陈某寅等人吵。他就去陈某己家找他大嫂。等他从陈某己家里出来时,看见陈某寅已满头是血,陈某丑等人拿着镀锌管跟在后面,陈某寅称被陈龙弟的儿子用砖头打。13、证人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陈某庚的妻子。2011年5月11日14时许,李某来找陈某庚,并说陈某己在阻扰他们拆房子,李某气得想打陈某己。于是她和陈某庚赶紧出来。她看见陈某己站在旧房子旁不让陈某寅一方拆自己家的房子,而陈某寅一方则不管对方是否同意就叫钩机和铲车强行去拆对方的旧房子。当快拆到陈依堂家旧房子时,陈某己和李某、陈某丙发生了口角,于是陈某庚就过去骂陈依梅,并说陈依堂已经同意了,但是陈某己不相信。陈某庚只好去找他大嫂,她也抱着小孩走了。过了大约15分钟,她看见有两个人很快地向小学方向跑去,接着又有三四名男子追上去。她就抱着小孩去看时,发现陈某寅满头是血往自家方向走去。经照片辨认,戴某辨认出陈某寅、陈某乙、陈某丑、陈国新、陈某丙、陈某戊、李某、陈某己。14、证人陈某辛的证言,证明陈某甲系其堂弟。2011年5月11日13时许,他开摩托车回家途中,看见陈某乙驾驶的拖拉机停在他堂叔陈龙弟废弃的房屋旁,拖拉车的后斗已经撞上墙角,陈某丑用棍子捅墙上的石头。他当时没在意就回家了,到了下午2点多,听到外面吵闹声后他就出来看。他看见陈某寅请的挖掘机正在清理“宝国”的那块地。挖掘机清理好“宝国”的地后,准备清理陈依堂的地时,陈依堂的女儿陈某己出来制止,并与李某发生争执。接着李某就上前推拉陈某己,后两人用手相互拉扯起来。陈某甲跑上去与陈某丑和李某相互拉扯,陈某丑、李某用拳头打陈茂峰的肩膀和胸部,陈茂峰用手挡了几下,接着陈某乙、陈某寅等人都冲上去,同时陈茂峰的表弟也冲上去,双方发生冲突扭打起来。具体怎么打的他看不清楚。后来陈茂峰及其表弟两个人往江田二部小学方向跑去,陈某乙、陈某寅等人在后面追赶,双方还互相扔砖头。不久陈茂峰被陈某寅追上了,陈某寅准备用砖头打陈茂峰时被拦住了,陈茂峰就趁机跑了并砖头朝陈某寅砸去,砸到了陈某寅的头。最后陈某寅等人回家中拿了镀锌管去追陈某甲等人,但后来没追到。15、证人陈某癸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1日14时许,他听到门外很吵就出来看。发现是陈某寅兄弟想拆除在陈某寅家前的几间废弃房子,拆到陈依堂那间时,陈依堂的女儿挡着不准拆,双方发生了口角,在那里骂来骂去。他见状就回家做事,等他再次出来看时,看见陈某寅额头被陈某甲砸了一下,陈某丑的鼻子也被陈某甲手中的东西砸了一下,而李某、陈某丙则和陈某戊扭在一起,现场非常混乱。后来陈某甲往江田二部小学方向跑了,而陈某寅几人在后面追赶。16、证人陈某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11日14时许,他听见门外吵闹就出去看,发现有部钩机正沿着陈某寅家往江田二部小学方向在拆除废弃的石头房。钩机先拆除他表哥陈宝旺家的废弃石头房,当拆至陈依堂家的石头房时,陈某己挡在钩机前,并坐在围墙边。李某、陈某丙就弯腰去拉扯陈某己,陈某甲见状就挡在陈某己前,然后用手去打李某,将李某按倒在地上。陈某丑就去打陈某甲,陈某甲抬头突然朝陈某丑的脸上打了一拳。他看见陈某甲右手上带着像戒指一样的护套。接着陈某丑喊了一声,对方手上有工具,接着就用手按住自己的鼻子。于是陈某寅、陈国新等人就冲上去打对方,陈某丁见状也冲上去,双方用拳头打了起来。因视线受阻,他没看清楚具体打架情况。后来陈某甲、陈某丁两人就往小学方向跑去,陈某寅、陈某丑、陈国新等人在后面追赶,双方还相互扔砖头。陈某寅赶上并抓住陈某甲的衣领,准备用砖头砸时,陈某甲转身突然用砖头砸了陈某寅的头部,陈某寅的头流了很多血,陈某甲等人就跑掉了。陈某丑、陈某乙、陈国新等人就拿了镀锌管去找对方,但没有找到。经照片辨认,陈某子辨认出陈某甲、陈某丁、陈国新、陈某寅、陈某乙、陈某丑、李某、陈某丙。17、证人陈某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1年5月13日证言,证明2011年5月11日下午14时许,陈某寅一方的挖掘机先是清理“宝国”的那块地,后来准备清理陈依堂那两块地时,陈依堂的女儿陈某己不同意清理。陈某己走到挖掘机前面,拦住挖掘机不让施工。然后一方说今天不能清理,另一方说今天一定要清理,双方就因此发生拉扯,陈某丑和李某先去拉扯陈某己,但是被陈某己挣脱了。后来陈某甲挡在陈某己前面,想把陈某己拉开。陈某丑及李某就上去打陈某甲,双方用拳手打来打去。陈某寅、陈国新、陈某乙、陈某丙及另两名男子也加入了打架。陈某丁也赶紧上去帮陈某甲。当时打架的场面非常混乱,突然陈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陈某寅的头部砸去,陈某寅被砸后倒在地上。陈某甲、陈某丁就开始跑。陈某寅、陈某丑在后面追,双方互相往对方扔砖头。李某、陈某丙则用手抓着陈某戊不放。陈某甲后来被陈某寅一方追上,并被推倒在地。陈某寅也想去打陈某甲,但被公安机关制止了,接着陈某甲爬起来,乘机用砖头朝陈某寅头部砸了一下,就跑走了。后来陈某寅、陈某丑等几人从家中拿了镀锌管出来追赶陈某甲等人。2011年7月9日证言,证明打架时,先是李某上前拉陈某己,但被陈某己挣脱开。这时陈某甲就冲在陈某己前面与李某相互用拳头打。后来陈某寅、陈国新、陈某丙、陈某丑等人就冲上去打陈某甲。陈某丁见状也冲上去打陈某寅等人。双方都用拳脚扭打在一起。1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1日下午,陈某寅、陈某丑到他所在的江田卫生院就诊。陈某寅的头部共有2个伤口,应是钝器造成的。陈某丑鼻子受伤了,他建议陈某丑去医院治疗。1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在江田村朝阳路,有四间用石头砌成的房子,每间东西宽约2米,南北长约2米,北侧两间房已经全部倒塌,北侧第三间房的北侧墙已全部倒塌,在南侧最后一间东侧墙体倒塌近三分之二,南侧墙体全部倒塌。在离南侧最后一间房体南方向约50米处该路段南侧地上发现几滴血迹。20、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陈某寅头部受伤、陈某丑鼻部受伤的情况。21、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等,证明被害人陈某丑、陈某寅的伤情。2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陈某丑鼻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被害人陈某寅右额顶部二处挫伤累计面积4.16cm2、右眼内眦皮下淤斑面积2.5cm2,鉴定为轻微伤。23、侦查人员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2011年5月11日13时40分,民警接到陈某戊报警赶到现场,得知陈某寅欲拆除家门口四间废弃房子(使用权属于陈宝旺、陈依堂、陈龙弟),并声称已征得同意。但陈龙弟家属陈某戊、陈某甲、陈某丁及陈某己等人则不同意拆除,并到场阻止。陈某戊当场打电话给陈龙弟,陈龙弟表示不同意陈某寅一方拆除。民警便要求陈某寅等人暂停拆除陈龙弟及陈依堂家的房子,等陈龙弟回来再说。但陈某寅仍继续让钩机拆除。拆至陈依堂家房子时,陈某己挡在钩机前,引发李某、陈某丙、陈某丑与陈某己争吵。民警将双方劝开,要求协商后再拆除,并联系村干部陈某壬到场。陈某寅提出愿意补偿5000元,但陈某戊等人仍不同意,陈某寅称“今天不管无论如何老子都要将陈龙弟的家拆掉”,强行叫钩机运作,开始拆陈依堂家的废弃房子。陈某己再次挡在钩机前,李某、陈某丙、陈某丑又与之发生争执,民警再次劝阻。14时5分许,李某、陈某丙、陈某丑去拉陈某己,陈某甲见状上前助阵。民警欲劝阻,但因现场人员多、场面混乱,突然陈某丑喊了声“对方手中有工具”便捂着鼻子站到一边,李某、陈某丙和陈某戊相互拉拽头发,陈某甲、陈某丁和陈某寅、陈国新扭打在一起。民警费力将双方劝开,陈某甲、陈某丁手见机逃走,陈某寅等人在后追赶,双方还互扔砖头。陈某寅赶上并将陈某甲推倒,欲用砖头砸陈某甲时被民警劝阻,陈某甲则用砖头砸中陈某寅,随后和陈某丁跑离现场。2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辩称2011年5月11日近14时许,他母亲陈某戊告诉他陈某寅在拆他们家房子,接着他就和母亲一起到了现场,发现他家房子部分围墙已被拆除,还有部钩机正在作业。他就上前质问陈某寅,并用手机拍摄对方人员情况、钩机及房子被拆的样子。李某等人威胁要打他,他母亲怕他被打就让他先回去,但他没回去。接着堂姐陈某己、表弟陈某丁先后来到现场,陈某己也用手机拍照,并和对方争吵。他三叔陈某庚见状过来骂陈某己,两人也吵了起来,后来陈某庚就走了。对方一光头男子提出给他家5000元的补贴,但他还是不同意。那光头男子火了就表示要强拆。要拆他伯父陈依堂家房子时,陈某己挡在钩机前阻止。陈某丙、李某、陈某丑动手要去打陈某己,他就挡在陈某己前面。对方就开始打他,他让母亲陈某戊走开,自己出于本能的反应在那挥舞双手,不知道有没打到人。接着陈某寅等人也来打他。陈某丁就在他身旁,但他不知道陈某丁是否有动手。后来他和陈某丁见机跑掉了。陈某寅、陈某乙以及陈某丑等人拿着砖头在后追赶,并向他们扔砖头。他为了躲避砖头摔倒在地,有人就抓住他的后衣领,他就随手捡起块砖头往身后砸去,砸中了对方,然后他就挣脱逃开。25、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26、长乐市公安局江田派出所出具的投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到该所投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陈某寅、陈某丑在未征得陈龙弟、陈依堂同意的情况下,纠集他人使用挖掘机、拖拉机等工具,擅自拆除陈龙弟、陈依堂所有的房屋,经上诉人陈某甲亲属及民警劝止仍执意进行非法拆除是本案发生的起因。被害人陈某寅、陈某丑的不法侵害行为构成过错,可减轻上诉人陈某甲应负的刑事责任。综合本案发生的起因及上诉人陈某甲的犯罪手段、后果,上诉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伟代理审判员  李舒代理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