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龙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062号罪犯陈龙,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绍诸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余腾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