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余楼与江苏博奥电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博奥电气有限公司,高余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博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台东中小企业创业园一区。法定代表人何凌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余楼,村民。上诉人江苏博奥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余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博奥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博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秦广林代理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