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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陶纯然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纯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19号罪犯陶纯然,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1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纯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退赔失主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陶纯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陶纯然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陶纯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财产刑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纯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庹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