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峡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峡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银萍 来源:百度搜索“”